文档介绍: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列入强制评价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市环保局强制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其余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报参与环境信用评价。我市强制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如下(纳入省环保部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除外):(一)列入上年度《中山市污染源分级管理名录》的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四)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五)上一年度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八)上一年度被处以累计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九)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十)当年关闭、停业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可不参与本年度评价。第三条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控科。第四条市环保局于每年4月份将评价结果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市内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和市发改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我市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六条对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第八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第九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市环保局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得分为100分,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80分)-10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60分)-8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第十条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第十一条在上一年度,被评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未按总量减排要求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