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资格)。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例如: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④,,,明显偏低。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平方米。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附部分图片:(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二层配电室未计算造价)(所有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均未计算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施工措施费用明显不符合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措施费通常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争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采用脚手架、不可能没有临时设施费用发生,否则施工工人就没有住宿地方。根据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规定,%--%较为合理。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何没有采用93定额计算工程造价?采用2000定额是否经过原被告同意?虽然93定额已被上海市定额站声明作废,但在实践中采用93定额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93定额的人工含量明显高于2000定额。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代理人:2012年10月27日附施工措施费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07-05索取号AB4101086-2006-004载体类型纸质发布机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编号沪建交〔2006〕445号记录形式文本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关键词内容描述沪建交〔2006〕44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二○○六年七月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