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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892629196 2020/5/8 文件大小:3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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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房地产业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解读2020/4/26星期日房地产业涉及的税收政策针对房地产业及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特点,可从五个环节划分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的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政策、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政策,房地产服务和其他环节的税收政策。房地产业五个环节中涉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的有三个环节: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交易环节。下面分别解读以上三个环节中涉及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政策。一、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耕占用税税收政策㈠土地使用权划拨中土地使用权承受方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1、一般规定以划拨方式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纳税人为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占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1、耕占用税税收政策一般规定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2、耕占用税税收政策具体规定2、具体规定⑴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⑵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房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两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2、耕占用税税收政策具体规定⑶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⑷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国产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⑸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耕占用税税收政策具体规定⑹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⑺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由享受减免的纳税人补缴税款。⑻依法回收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2、耕占用税税收政策具体规定⑼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⑽纳税人占用耕地跨市、县的应当分别向所属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规定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公布)⑵《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8]2268号)4、税收优惠⑴军事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⑵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