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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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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20/5/9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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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10人以下、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商户。本办法所称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4人以下、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商户。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商户。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第八条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接受并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以下简称食品集中经营场所)。第十一条 食品集中经营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第十二条食品集中经营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供水、供电、排污等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集中经营场所建设,改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生产经营环境。第十三条食品集中经营场所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进入食品集中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