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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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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 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 周围 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 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 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 2 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 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 80 平方米。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 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 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 10 平方米。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 3 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第十二条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第十三条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 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米。第十四条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第十五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 防止污染。第十六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4 第十七条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 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 10 厘米以上,离顶 50 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第十八条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第十九条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 30 万级洁净要求; 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 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 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 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 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 70微瓦/ 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 平方米设置。第二十条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 200 勒克斯,检 5 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 500 勒克斯。第二十一条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 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