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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1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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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20〕第8号河南鲁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ANJX05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磊磊3728011979090923122019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966000元,于2019年11月擅自安装12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并投入使用,两处储存燃煤场所存放有200多吨燃煤。根据《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19〕263号),你单位处于禁煤区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26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