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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复习提纲.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4/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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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复习提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承法复****提纲
一、继承的含义
继承指一人死亡时,由其亲属一般地包括地当然地承继其财产的制度,或承受其非专属性财产上法律地位的制度。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为,(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解释第24条)
我国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
三、应继分
应继分指于共同继承时,各继承人就共同继承财产上权利义务之比率。单独继承无此问题。由法律规定的,称为法定应继分,有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称为指定应继分。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照顾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尽扶养义务多的多分,少的少分。继承人可协商不均等。(继承法第13条)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继承法第16条、解释第6条)可解释为,遗嘱人得指定应继分,并得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14条)
四、代位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法第11条、解释第25条)
五、转继承
转继承指继承人未于法定期限内为承认或抛弃继承前死亡,其继承人得间接继承被继承人即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之继承人遗产,其中包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继承权(期待性继承权不得继承,既得继承权可以继承),转继承人得于法定期限内为对被继承人继承承认或抛弃。转继承人接受继承即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财产(而非被继承人之继承人各项遗产权利)(继承法第25条、解释第49、52条)
六、继承权
继承权于继承开始前,为将来得为继承之地位,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权利性质较薄弱,不发生被侵害或处分问题,但得提起确认之诉。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包括地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为继承既得权。继承既得权得抛弃或继承。
七、继承权丧失
继承权之丧失,广义包括继承缺格与继承人之废除(取消)。德、瑞、日认继承人之废除制度。我国继承法承认继承人之废除。(继承法第16条)
继承权丧失可分为当然丧失与兼需被继承人意思丧失。当然丧失又分为终局的丧失与非终局的丧失(得因被继承人恕宥而恢复)。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7条)(解释第11—15条)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当然发生,不以法院宣告为必要。德国规定利害关系人发生撤消权。
自事由发生时而发生,继承后发生的溯及继承开始时发生。
为相对地丧失,非绝对丧失。
丧失有对世的效力。
八、遗嘱
1、含义
遗嘱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始生效力之独立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遗嘱为法律行为,有法律效果的发生,无法律效果的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