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国振(函)字号致宁夏众合大盛影视科技文化中心XXXXXXXXXXXXXXX北京市国振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依法接受象山贵香影视文化工作室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致本律师函。本律师函依据以下事实发出:1、委托人与北京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与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摄影、摄辅及灯光器材XXXXXXXXX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GYM(17)字-081。合同约定,北京XXXXXXXX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租赁委托人数字摄影机ARRIALEXA/Mini四套、电影镜头、摄影辅助器材及灯光器材若干;合同同时约定,对以上租赁器材北京XXXXXXXX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且不得侵犯。2、北京XXXXXXXX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2月2日前向委托人支付中期款项,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将租赁器材收回。3、因北京XXXXXXXX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贵司仅能对北京XXXXXXXX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留置,贵司错误地将属委托人所有的租赁器材行使留置,构成非法留置。4、截止本函发出之日,委托人多次与贵司沟通要求返还租赁器材贵司均不予配合,委托人的财产权已受到严重侵犯!5、经委托人授权,本所律师已经对上述侵权事实进行证据收集、整理及公证等工作。贵司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从民事法律角度讲,贵司行为已经构成对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4、120、17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35、37、6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15条;等),如因贵司侵权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该负赔偿责任,目前已经造成委托人持续的直接损失系是因贵司非法扣押导致委托人的租金损失,计XXXX元/日。贵司非法拦截、扣押之行为亦涉嫌妨碍司法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拘留、罚款!;涉嫌违反民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4、120、17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35、37、6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15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从刑事法律角度讲,如贵司如果占有我司委托人租赁器材设备财产的行为之初主观上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已明知该租赁器材属委托人所有后是我司财产仍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将涉嫌侵占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如贵司占有委托人租赁器材的行为在占有我司设备财产的行为之初就没有主观上无合法性,将那可能涉嫌抢夺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如贵司果涉嫌刑事犯罪,贵司及主要负责人存在可能被追究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的刑事责任的风险!。涉嫌违反刑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