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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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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通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二○○七年九月 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5-3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4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5-4四、基金资产保管 5-6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5-8六、交易安排 5-9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2八、基金收益分配 5-16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5-17十、信息披露 5-17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5-18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5-19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5-19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22十五、禁止行为 5-25十六、违约责任 5-25十七、争议的处理 5-26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5-26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5-27二十、其他事项 5-27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地、签署日 5-27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7、8层邮政编码:518026法定代表人:孟立坤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50年(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冰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通乾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二)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