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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环境公益诉讼.doc

上传人:君。好 2020/5/11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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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得、一般得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得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得发起者不一定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得人。环境公益诉讼得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得社会成员,既可以就是直接得受害人,也可以就是无直接利害关系得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得对象既包括一般得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得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得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得不当行政行为,也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得对象。2、环境公益诉讼目得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得目得就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得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得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得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得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得损失或危害。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就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就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就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得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得维护者,在个体利益得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得危害。甚至,国家推行得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得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得另一类对象。司法实践类型(1)由检察院发动得环境公益诉讼案。(2)社会公益组织﹙NGO﹚发动得环境公益诉讼案。(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得环境公益诉讼案。(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得环境公益诉讼。不足之处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主要包括:第一,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得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得行为,法律规定得机关与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只把法律规定得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得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很大得模糊性。因而在实践中很难起到环境公益诉讼得应有得效果。第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得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与侵害公益得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与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第三,国务院发布得《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得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这对大额索赔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起诉与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得积极性来说都就是不利得。尴尬境地1、公益诉讼缺乏理论上得有力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得规定,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就是说,提起环境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