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采暖分户供热计量调研报告
2010年5月12日黑龙江省四厅局下发,黑建城【2010】38号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检、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对新建建筑进行严格控制。未达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结合文件要求,公司新开发项目下一步需重点研究热计量设计施工设备选型问题。
近期通过各种渠道对国家关于供热计量政策进行了解,对相关信息收集和研究,并与大庆建设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走访沟通和调研,现将供热计量我国发展和省市发展状况进行概述。提供领导参考。
一、供热计量发展现状
1、政策
供热计量在欧洲已经是一项发展很成熟的技术,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后,在十余年的试点工作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为供热体制收费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我国对于供热计量技术的指导性政策性文件主要有2002年建设部下发的《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2003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八个部委印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底,8部委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2006年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了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并为供热计量收费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从这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取消传统按面积计收热费,实行热计量的决心,也为下步供热计量收费提供政策支持。
2、标准
我国现已颁布实施的建筑规范中,《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对供热计量系统及产品的设计工作做出了规定;《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明确了供热计量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达标标准;《热量表》CJ128-2000、《自含式温度控制阀》CJ/T153-2001、《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200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和《热量分配表》对供热计量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
3、方法
在我国十余年的试点实验中,主要使用的供热计量方法有:热量表法、热分配表法、温度法、热水表法、面积分摊法及流量系数法六种。国内目前使用较多的是计量简便、反映用热量较为直观的热量表法及热分配表法。
四、收费
建设部在2007年下发的《城市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我国现行的供热计量收费方法为两部制热价法。所谓两部制热价是指热力销售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
二、供热计量试点
我国现已进行供热计量试点的地区主要有: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甘肃、内蒙古、陕西、山西、山东、辽宁、新疆、青海等省市自治区。其中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供热计量工作的成功,为全国供热计量的全面推广积累了经验。
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开展供热计量的城市有40多个,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建筑面积达到2亿平方米,实现热计量收费面积
4600多万平方米。
供热计量改革试点在我国应用经历了四个阶段
1、安装通过试运行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系统上安装热量表。目的仅仅是通过符合建设部规定使集中供暖的新建筑得以通过验收;或者作为增加新建筑促销时的“卖点”。
2、运行观察显示
安装上热表后,不定期地、间断地观察了显示读数情况;但并不做计量、记录、分析和判断,作为下步工作的准备。
3、系统计量运行
系统上安装了户用表和楼宇总表,定期观测显示数据,分析其合理性和可信度。
4、计量并作为收费依据
该阶段在供热计量系统运行过程中,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出现偏差进行纠正,逐步开始实施计量收费的试运行工作。
三、黑龙江省供热计量发展
黑龙江省供热计量试点工作,于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