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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有限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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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有限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rsqcpza 2020/5/11 文件大小:1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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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有限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X实业有限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的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三条公司的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产品,通过观察、测试或分析手段能够获得该设备或产品的国家秘密信息。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第四条公司制作的秘密载体,应当依照《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按密级分别编排顺序号。第五条纸介质秘密载体要在公司保密文档档案室的复印机上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第六条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要在公司保密文档档案室的计算机上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等材料要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及时销毁。第八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的保密措施。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第九条公司的秘密载体,由专职保密人员管理,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借阅、传阅手续,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第十条发放秘密载体时应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发放时应当认真填写《秘密载体发放表》进行清点,发出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第十一条发放秘密载体的记录保存期为五年。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档案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第十四条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公司指派专车专人投递,发往市区以外的秘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投递。第十五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第十六条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国家秘密信息,采用现代通信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第十七条公司收到秘密载体后,应到保密办归档,归档人填写《接收秘密载体知悉范围审批表》(附件三),由公司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根据审批表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第十八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填写《文件领用归还登记表》(附件四)。借阅电子文档类的秘密载体,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纸质文件须经公司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专职保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第二十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第二十一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秘密载体,填写《秘密载体复印申请单》(附件五),经部门和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对不符合规定复制要求的不予复制;(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填写《秘密载体复印登记表》(附件六),并由专职保密人员和复印委托人共同进行;复印时,应按审批的页数、印量进行复印,不得多印,并当场销毁废页。复制件应加盖公司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四)秘密载体如果到外面复制,必须由专职保密人员到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第二十二条摘录、引用国家和公司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二)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便携式计算机出境的,须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第二十五条秘密载体应当保存在公司规定的密码文件柜中。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里。第二十七条专职保密人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第二十八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