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年3月日本期策划〉〉〉benqicehua 关注就业促进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就业,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 是他们赖以生存、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基本的人权,是第一位的民生之本。从经济学意义来看,就业关系到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就业也是安国之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一,就业工作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我国有13多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发达国家,他们主要面临青年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不同于其他转轨国家,他们主要面临转轨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还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他们主要面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我国就业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工作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目前,国际社会对政府必须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主要责任已形成共识。伴随着就业问题的日渐突出和就业工作的日渐重要,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我国就业促进的法律目前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为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而且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一是通过就业立法,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将促进就业措施明确为法律上的职责,为促进就业投入提供稳定的制度保证,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各国的实践证明,促进就业作为政府当然的职责,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使政府工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由于促进就业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的部门,也涉及了微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仅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也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不仅涉及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 也涉及劳动者就业主体。就业工作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就业促进立法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高位阶的立法模式,专门的就业促进法则是最好的选择。借鉴世界各国就业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就业促进立法要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扩大就业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市场就业的原则。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保证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三是平等就业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四是统筹就业的原则。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这些原则,要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形成促进就业的工作制度和体系。一、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就业立法首先应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尤其是在扩大就业、调控失业、建立工作机制和完善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