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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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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QZ/RL0004—2002A/0—2002/07/19现将2002年7月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A)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廖绍金审核人:熊梅光批准人:李跃民附件A: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我厂于1994年12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厂在册职工及新接收进厂的职工,均须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城镇复退军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的)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三、其它情形者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第五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九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十一条对职工劳动合同期内的考核和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考核,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顺延原劳动合同期。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职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转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加强对职工合同期限内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合同的主要依据。从下文之日起,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终止劳动合同。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达七天(含)以上,十五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十五天(含)以上,三十天以下者;2、受行政留厂察看二年者;3、严重失职,被评定为直接责任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