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多个品种, 其产品说明书声称各种指标参数分别高干国家标准的规定, 并且价格也高低相差十余倍。该厂提供了每年按国家标准规定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但没有说明是送哪个品种去做的型式试验,报告仅记录了按国标要求各项参数结论为“合格”,但没有提供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试验证据。质检科长说:“涂料检测站都是只按上述两份国家标准检测的。”审核员问:“你们没有针对不同的涂料制定企业标准吗?”质检科长“没有。”案例分析: 由于该厂涂料品种有十余种,价格也相差十余倍,可见产品的性能肯定也有很大差别。而且该厂对外声称其产品性能高于国家标准, 就应拿出高于国家标准的证据。对这些产品的型式试验就应该按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来做,因为国家标准不能覆盖这些产品的要求。企业应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并按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本案违反了标准“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规定的“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案例 2 某公司新产品研制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负责,从研制到投产所有技术问题均由他一个人负责。审核员想了解对产品工艺的有关规定, 开发部经理说:“这些东西都在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脑子里,为了保密识在个人的笔记本里有记录,没有整理成文件。”审核员要求索看笔记本,经理事来一个项目的笔记本,审核员看到上面密密麻麻写了很多的内容,多是平时做试验的记录,没有一定的格式。审核员问开发部经理:“你看得明白吗? ’经理说“都是当事人自己记的, 我一般不看他们的记录, 一切由产品设计工艺负责人自己负责”。审核员看到该公司多数的研制人员都是原来从研究所出来的,平均年龄大概 50 岁以上。审核员间:“这些笔记本以后上交吗? ”经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审核员:“如果设计人员不在了怎么办? ”经理:“不知道,好多年来都是这么规定的,没考虑以后的事”。案例分析; 公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实际上很难确保对这些资料进行控制。本案违反了标准“ 文件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和“ 设计和开发”的有关规定。案例 3 某试剂厂生产某种液体试剂,在起草产品标准时,技术监督局某人要求对于成品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8 — 1987 )进行抽样检验,并说如果不按该标准抽样检验则不给标准备案。该厂无奈,于是就在标准中规定成品检验按 GB/T 2828 执行,但在实际中又不照办。实际上由于是流程性产品,检验只是由搅拌罐中不同位置用吸奶瓶取三个样品送质控室检验,根本无法按照 GB/T 2828 抽样。案例分析时于流程性产品不适于按 GB/T 2828 进行抽样,这里违反了标准“ 总则”的“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应的功定。”这里按不同位置取样送检的方法是正确的, 关键在于检测前对于液体应充分搅拌均匀。自己制定了标准,又不照办,违反了标准“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 ……”的规定。案例 6, 审核员在审核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时,看到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填写的笔体非常相似, 于是询问项目经理:“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是由谁填写的? ”项目经理说:“是资料员填写的。”审核员间:“资料员有技术员和检验员的上岗证吗? ”项目经理说:“由于工地人手少, 只好由资料员代劳了, 好在质检站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技术交底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员或技术队长负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员负责、”案例分析这种事情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有发生。技术交底应由技术员或技术队长交到施工的班组长,检验记录应该是检验员在施工现场实际检测的结果,而不是事后由别人在屋子里补填记录。填写记录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违反了标准“ 管理承诺”的“ a) 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及“ 记录控制”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案例 7 红星涂料厂将苯丙乳液配置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于是该车间成了该厂主要生产原料的供方、审核员在查阅供销科提供的合格供方名录时发现,苯丙乳液供方的名称是“红星涂料厂”。审核员问:“你们怎样控制该车间的质量?”供销科长说:“我们只要对其进货检验合格就行了, 别的方面我们管不了,他们与厂里有承包合同,你得问厂长去.”审核员在厂长处查看该车间与工厂的承包合同,看到上面仅规定了每年应该向厂里上缴的利润. 案例分析: 虽然该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 但是它仍然是工厂的一部分, 不应把他仅仅当做一个供方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