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我国推行经理股票期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English Version
返回首页
8月2日星期一
发布日期:2004-1-12『打印新闻』『关闭窗口』
对我国推行经理股票期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是指给予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层按某一固定价格在未来某一段时间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力的经理人员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购买股票的价格与出售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成为经理人员的收入,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得转让。这项制度作为西方最重要和最常见的长期激励性报酬方式,其实质是将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紧密联系起来,促使经理人员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利润水平,谋求股东权益最大化,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目前,我国也将这种激励制度引入,并在上海、武汉、杭州、深圳等城市实行试点。从试点的效果来看,经理股票期权的优势相当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推行经理股票期权中的障碍
1、观念意识障碍。我国的大型公司绝大部分都是国有控股企业。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理被作为具有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没有形成独立的经理阶层,不承认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独立利益的存在,进而也就不存在针对经理人员独立利益、以提高企业效益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虽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这种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由于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相对落后,以及长期形成的观念意识很难在一段时间内彻底扭转,建立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无疑会受到传统观念的抵触。
2、适用环境障碍。经理股票期权制度需要在强势或半强势的证券市场环境中才能生效。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弱势市场,股价不能有效体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这种市场上非理性的股票价格无助于正确衡量经理人员经营管理的业绩。
3、法律法规障碍。经理股票期权中的某些做法是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而在实行经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公司中,有些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奖励经理人员,这是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又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知晓股票交易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必然要通过二级市场,这样就缺乏一个合理的操作空间。
二、推行经理股票期权中的难点
1、经理人员最佳持股比例的确
定。经理人员持股比例过低,则起不到良好的激励作用;持股比例偏高,则会导致公司股权的分散和股东报酬的减少,降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1990年代国际上有些学者认为以公司总股本的10%作为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额度是最佳的。然而
,现代公司股票规模巨大,10%的股权是经理人员根本无法负担的。在我国,由于个人经济能力极为有限,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更难以确定。
2、期权流动的处理。经理人员任期届满后可能由于后继者的决策失误影响到他在任期间为公司创造的良好发展态势,由此而引起的股价下跌会影响该经理人员期权的行使。另外,由于经理人员中途辞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那么该经理人员的期权如何行使?是由后继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理人员或其家属继续持股;如果是后继者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