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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邮政条例.docx

上传人:386259182 2020/5/1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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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邮政条例(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闽台邮政交流合作,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第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五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的相关监督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扩建或者重建。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通道。高等院校、大型厂矿、综合性商贸中心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第八条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建设,将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共同商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村邮站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第十三条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由邮政企业编制设置方案经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邮筒(箱)和占地十平方米以下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四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