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 ,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第四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第五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元,年产200万吨以下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年产70~,年产50~6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9000万元,年产30~4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下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投资总额的25%~30%,大型矿取小值)。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采选项目规模条件铜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铜金属储量50万吨以上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20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20年;铜金属储量10~50万吨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30年之间;铜金属储量在10万吨以下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不应低于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20年之间。矿床开采条件特别复杂时,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铜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第八条新建矿山采选技术条件要求铜矿山应具有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性能相适应的安全、节能、高效、环保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努力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铜矿露天开采设计回采率不得小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岩稳固性差、矿床规模小的矿山可放宽到92%;铜矿地下开采设计最低回采率不得低于表1中根据矿石品位、厚度和稳固性确定的标准值。表1地下开采设计最低回采率(%)矿石稳固性铜品位≥%%~%铜品位≤%<5m5~15m>15m<5m5~15m>15m<5m5~15m>15m极不稳固、不稳固889292808080757580中等稳固889292808285758085稳固、极稳固909494828285808085新建铜矿山必须委托行业领先的矿物加工科研机构,对矿石中的铜和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研究与工业试验,提出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特点的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术与工艺流程,各有价元素的选矿回收率应接近理论回收水平,选矿回水利用率达到75%以上,原矿选矿耗电量低于28kWh;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此外,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1、矿长必须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与经验,并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地质、测量、采矿、选矿、机电、安全等矿山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其人数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5%。其中,地质、采矿、选矿、机电专业至少5人具有高级职称;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地下矿山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此外,矿山还应具有相应数量的矿山机械、电气、环保、化验和井建、通风(地下开采矿山配备)等专业技术人员,且各专业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中小型铜矿核心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时,企业应与矿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构建技术协作体系,确保企业得到资源合理开发与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或中、小型铜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技术条件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本规定酌情制定)。第九条开采铜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