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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对遗嘱公证的机遇和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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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对遗嘱公证的机遇和挑战.doc

上传人:幻影 2020/5/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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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对遗嘱公证的机遇和挑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遗嘱库”对遗嘱公证的机遇和挑战全国第一个遗嘱登记中心正式挂牌运行,作为中国首个专门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中华遗嘱库将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中华遗嘱库”的出现为广大老年朋友订立遗嘱提供了有益帮助,是一次突破性的尝试,“中华遗嘱库”的出现和运行,对公证行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中华遗嘱库”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它为老年人订立的遗嘱提供遗嘱登记、遗嘱保管和遗嘱传递的服务,使得老人订立的遗嘱的证据效力也更高一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类型。这五种遗嘱的效力有所不同,这五种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通过“中华遗嘱库”这种形式订立的遗嘱以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中华遗嘱库”的中立性、公益性、便捷性,无疑会使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更容易得到认可和执行,在不久的将来对遗嘱公证也会产生强有力的冲击。一、“中华遗嘱库”的特点 1、公益性。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的,该组织目前不以盈利为目的,对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均为免费。 2、中立性。中华遗嘱库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在办理遗嘱及相关手续时,和遗嘱人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的、不受干扰的为遗嘱人订立遗嘱提供相应的服务。 3、便捷性。中华遗嘱库有自己专门的网站,有订立遗嘱意向的当事人,可以在该网站上申请进行预约登记,通过网站信息了解到相应的办理流程。在具有显著特点的同时,中华遗嘱库也存在不足之处: 1、缺乏安全性和稳定性。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将遗嘱存放于中华遗嘱库内,主办方能否有充足的空间和地点对遗嘱人的遗嘱进行保管,能否有充足的安全措施保障遗嘱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遗嘱不被丢失或损坏,能否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持续存在。 2、存在年龄性、地域性限制。目前遗嘱库仅仅针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订立遗嘱提供帮助,仅在北京设立了一家登记中心,尚无法为其他年龄段、区域的遗嘱人提供服务。 3、缺乏法律、法规、政策支撑。我国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中华遗嘱库的相关运行进行直接规范和管理。通过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从法律上也并没有直接赋予其相较于自书遗嘱更高的效力,与公证遗嘱的效力更是无法相提并论。二、遗嘱公证的特点 1、遗嘱公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根据《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这一点上,公证机构和中华遗嘱库的公益性质是相同的。 2、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公证法》和《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法律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使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在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3、遗嘱公证的办理程序更加规范和完善。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人申请的遗嘱公证时,首先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遗嘱人的身份、行为、涉及的财产进行详细的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