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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解除买卖合同诉状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地址:电话: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解除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该房屋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在2014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此致金水区区人民法院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月日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1民事起诉状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2单元16层1602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被告应在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购房款被告应在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710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年月日篇三: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元(截止2013年月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来自:网:解除买卖合同诉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