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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旅游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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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旅游用).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5/16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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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旅游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合同使用说明 (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53/T416)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第二条旅游报名须知 ,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合同方可生效。 、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条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遗失、被盗。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3)沐浴、洗漱时小心地滑,以免发生意外。(4)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5)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应科学自救,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饮品、药品。(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用餐时应注意地滑。(4)旅行社不应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如果特殊原因离团,应征得导游人员同意。(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合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3)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4)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6)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7)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8)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9)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10)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惯,以免发生冲突。(11)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