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山市建设局昆建〔 2008 〕 346 号关于对市政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行每年两次综合考评的通知各市政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市场秩序,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根据《苏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决定对市政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行每年两次综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在昆山市范围内注册的市政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进昆承接市政公用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信息征集: 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考核情况, 我局组织的每年两次综合大检查情况,我局记载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发出的简报和通报中涉及有关企业的不良行为等。三、考评办法 2 分别根据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征集信息,按照《苏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试行)》进行每年两次考评,考评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次, 并于当年的 9 月份和次年的 3 月份予以公布。 3 月份公布的为综合两次考评后确定的等级,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一)下列不良行为类型可直接列入“D”等次 1.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 .发生过 1 起重大工程建设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 .被质监、安监部门曝光为最差工程的; 4. 对拖欠民工工资处置不力而通过公安出警处置, 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 .综合大检查中被点名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 6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二) 下列其他不良行为累积达到一定数量的可定为“D”等次 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 .伪造证书或业绩达 3 次及以上的; 3 .被通报批评 3 次及以上的; 4 .一个项目中违反质量或安全规范强制性条文达 3 次及以上, 或不及时整改达 1 次及以上的; 5 .一个项目中违反质量或安全规范一般性条文 5 次及以上的, 或不及时整改达 2 次及以上的; 6. 工程因质量或安全问题( 隐患) 被通报或停工整改达 3 次及以上的; 7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达 5 次及以上的; 3 8 .项目管理人员被暂停从业资格达 3 次及以上的; 9. 因施工单位责任发生民工工资或工程款纠纷, 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集访达 2 次及以上的; 10 .在投标时,违反诚信管理规定扣分达 3 次及以上的。(三)半年度考评结果与年度考评的衔接关系 1 .凡一年中 2 次都被评为“D”等次,或 1 次为“D”等次、另 1 次为“C”等次的,年度综合考评时定为“D”等次; 2. 凡一年中 1 次被评为“D”等次, 另一次为“A”或“B”等次的, 年度综合考评时定为“C”等次; 3. 凡一年中 2 次都被评为“C”等次,或1 次为“C”等次、另1次为“B”等次的,年度综合考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