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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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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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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 规范担保行为, 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3号),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 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 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 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 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 30 日内, 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 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名称冠以县( 市、区) 行政区划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 0 万元人民币; 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0 万元人民币; 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0 万元人民币。(二) 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 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 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 主发起人( 第一大股东) 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 65%; 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 20%; 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 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净资产不低于 400 0 万元人民币, 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 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 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三)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 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