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篇
商业银行规范经
营与债效评估
第一章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第一章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第一节商业银行规范经营条件及特点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相继组建了三大政策性
银行———国家长期信用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来专门办
理政策性贷款业务。同时将原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实现了政策性
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解决了商业银行身兼两类业务的问题,使其轻装进入市
场。由于各大商业银行是从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在进入市场的同时,并存着不规范的
经营行为。因此,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已成为其适应市场,保证自身业务全面发展
的先决条件。
一、商业银行规范经营条件
(一)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和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稳定货币和对商业银行的稽核检查。
按照稳定货币的要求制定各种金融政策,并通过间接手段促使商业银行执行,同时要按
金融法规去规范商业银行的业务行为,保证金融体系的规范运作。要实现这个目标,必
须做到以下两点:
!"规范中央银行自身的职能
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一般具有三大职能,即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
行的银行”。为保证这些职能有效行使,中央银行一般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政府不能干
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与金融管理,财政一般也不能向中央银行透支,它直接
向国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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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商业银行规范经营与债效评估
过去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用控制贷款总量和货币发行总量来进行调控的,基本上
依赖于行政手段进行直接控制。这种方法容易造成各地争指标、争资金,也不能完全反
映经济发展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行政干预逐渐减少,中央银行
根据国家的产业和经济政策,制定金融政策,实施金融监管。自!""# 年! 月! 日起,中
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取消了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表明,我国中央银行对
各商业银行的调控已逐步由行政手段改为经济手段。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
进行综合管理和平衡,从资产与负债的结合上来促进各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
动性和盈利性。
$%建立健全金融法规
为了保证专业银行转轨后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按照金融法规,规范商业
银行的业务行为。因此,需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金融法规,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
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与银行市场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法令,使整个金融
体系的运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
(二)明晰银行产权
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难度最大的问题是重塑金融法人实体。不论是何种所
有制的商业银行,都必须解决明晰产权的问题。重塑商业银行法人实体,其中心的问题
是政企分开,寻求适当的产权形式。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承包责任制是迄今推广范围最
大的一种形式。但实践表明由于未能找到更为恰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形式,经
营者缺乏强烈的主体意识,经营活动既缺少长远考虑,经营自主权也缺乏保证。一些学
者提出了这样的设想,把财产所有权同法人所有权在组织形式上分开,而将法人所有权
与经营权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人实体。具体的作法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商业银
行及其所属机构清产核资,各级商业银行以核定的国有资产作为资本,向各地工商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银行法人经营者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产权关系,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最终代表,负责考核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增值;而法人
代表在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充分拥有作为法人所应享有的人、财、物权在产权制度改革
中,股份制以其明晰的产权关系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值得大力推广。对新设立的商业
银行,可以普遍采取股份制。对现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具体操作
办法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清产核资,将资本存量作为国有股份,国有股
份可保持在足以控制的比例亡。其余部分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参股,构
成新的法人实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合同方式选择国有股的法人代表,参加商业银
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改造后的股份制国有商业银行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
记,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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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它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银行
资产负债业务的手段和体制,当市场资金流动引起负债总量和负债结构变化时,资产总
量和结构也需对应变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是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资产与
负债在总量上、期限上,应保持相对平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既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