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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律师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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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8459889 2020/5/16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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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划定的范围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发生的下列事项:(一)工程设计变更,即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二)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增减和换用;(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估价的签证;(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调整材料价格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工程变更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及规划调整的,组织市建设规划局参加联审小组工作;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建筑、结构调整的,组织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参加联审小组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需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先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确认,再由建设单位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先实施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对涉及工程规模、等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或新增少量建设内容的,应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和投资估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经初审同意后,再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增建设内容较多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其图纸应先按国家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再报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由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第八条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程量、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先由建设单位对增加工程造价金额进行合理估价,再按以下权限报批:(一)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内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二)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发改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三)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以及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减少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四)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联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通过后再报市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定。(五)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联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再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六)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在此基础上工程造价金额每增加300万元及以上的,均需上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七)累计变更后项目投资额超过批准投资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还需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文件时,应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变更说明;(二)工程变更联系单;(三)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