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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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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的履行.ppt

上传人:0640105 2020/5/17 文件大小:4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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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合同履行:又叫合同债的清偿,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并且是正常的消灭原因。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未必能使当事人实现其合同债权。违约责任既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手段,同时也构成对合同履行的促进。合同履行与给付行为的关系如何?二、特征1、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2、履行是一个行为过程3、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三、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1、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最终的实现。2、使得当事人自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就关注自己和对方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概况,确保合同义务能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3、它能使当事人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与其他一系列制度,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担保、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都密切相关。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存在差异。后者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不予考虑。而适当履行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适当旅行不存在违约责任,而实际履行不适当则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其一,在合同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维护对方的利益。其二,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诚实信用地行事,以实现缔约目的;其三,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明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合同的各种随附义务。三、协助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还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一般而言,其包括如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再推诿。四、情事变更原则(一)概念和历史演变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油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优帝法学阶梯注释》的“情事变更条款”,即: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具有如下含义的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接触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受到了自然法学派学者的推崇,认为其反映了自然的正义。但是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学者更注重合同的严守性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未对其规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受重视主要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物价飞涨,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况的频繁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产生此类问题。由于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于是德国等大陆法国家通过判例重新确认该原则。英美法系中也有相似制度。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我国最高法院在相关的司法批复中也承认了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的制定草案中曾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条款,但最终未获立法机关通过。关于此一原则的适用存在疑问,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未禁止该原则,且相关司法批复并未废止,因此,法官在一定条件下,仍可适用该原则进行司法裁判。(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必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变化。比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而变更,则是指上述情况发生了异常的变化,比如战争引起了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之障碍等作为判断依据。2、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预见到情事变更,则表明他自愿承担该风险。5、须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应当以理性人的客观观点进行观察,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