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案情简介】2008年10月18日,张某某到A公司任驾驶员。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三个月内每月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工作期间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及休息日加班,A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2008年10月,A公司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张某某工资910元;2008年11月,A公司支付工资2,000元;A公司未支付2008年12月工资。2008年12月25日,A公司通知张某某终结劳动关系。次日起张某某未再上班。2009年1月12日,张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工资1,747元、2008年12月1日至25日加班工资12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000元、终结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元,对张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1、支付2008年10月18日至10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0元、11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00元、12月1日至25日双倍工资差额6,140元;2、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工资2,;3、以每月2,500元为标准,支付2008年10月18日至12月25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休息日加班工资2,;4、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2,500元;6、支付终结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0元。一审期间,张某某诉称,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试用期,月工资应为2,500元。A公司违法终结劳动关系,且未说明理由,应支付赔偿金。一审中,A公司则辩称,2008年11月16日准备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手册上记载张某某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即通知张某某退出失业保险金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均确认三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是2,000元,不应按照2,500元的标准支付。因张某某驾驶车辆不稳,造成乘坐人员晕车、屡次差点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未通过试用期,因此终结了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鉴于仲裁裁决后张某某已起诉了,仲裁裁决已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公司未向一审法院起诉。【裁判结论】原审认为,张某某入职时,A公司即应收取劳动手册,以核对张某某的情况,A公司并未做到。签订劳动合同与张某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关联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A公司,但自用工之日起,有一个月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2008年11月18日至12月25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张某某不存在试用期,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工资。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2,500元的标准补足张某某2008年10月18日至12月25日的工资,并以此为标准支付加班工资。A公司通知张某某终结劳动关系,但张某某否认A公司在终结劳动关系时说明了理由。在此情况下,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理由,且就张某某驾驶技术不佳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系违法终结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赔偿金。据此,一审法院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