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8-01-12 【正文】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为统筹国家体育事务,行政院特设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2条本会为全国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对省(市)、县(市)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监督、辅导之责。第3条本会设下列各处、室: 一综合计划处。二全民运动处。三竞技运动处。四国际体育处。五运动设施处。六秘书室。第4条综合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体育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研拟、推动及协调事项。二关于召开全国体育会议之规划及办理事项。三关于体育发展基金之筹措、运用事项与体育基金会之审核、登记及辅导事项。四关于体育专业人才与迟动教练之培养、进修之规划及推动事项。五关于国民体育宣导之规划及推动事项。六关于本会研考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七关于本会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管理事项。八其他有关体育事务之综合计划事项。第5条全民运动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全民运动发展政策与方针与提升国民体能计划之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二关于休闲运动之规划、推动、协调及联系事项。三关于社区、职工、幼儿、青少年与中高龄国民体育之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四关于身心障碍国民体育之推动、辅导及奖助事项。五关于原住民体育之推动、辅导及奖助事项。六关于传统及民俗体育之推动及辅导事项。七关于职业运动之联系及协调事项。八关于奥运会与亚运会竞赛运动以外各种全国性体育活动之监督、联系、推动及辅导事项。九其他有关全民运动事项。第6条竞技运动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竞技运动发展政策与方针之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二关于奥运会与亚运会竞赛运动选手之选拔、训练、参赛工作之监督、联系、推动及辅助事项。三关于学校、军中及职业运动组织与选手培训之协调、联系及辅助事项。四关于运动选手培训之规划、推动及辅助事项。五关于绩优运动选手、教练之奖励及辅导事项。六关于运动科学之研究、推动、奖励及辅导事项。七关于运动伤害之预防及宣导事项。八关于运动禁药之管制、检测及教育事项。九关于运动训练机构之联系、管理及辅导事项。一○其他有关竞技运动事项。第7条国际体育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体育交流政策与方针之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二关于国际体育运动与学术交流合作之策划、推动及辅导事项。三关于学校体育国际交流合作之协调、联系及辅助事项。四关于举办大型国际运动赛会与体育会议之策划、推动及辅导事项。五关于旅外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之联系、辅导及外籍运动员、教练、裁判之管理事项。六关于国内外体育资讯之调查、搜集、分析及出版事项。七其他有关国际体育事项。第8条运动设施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运动设施发展政策与方针之规划、推动及协调事项。二关于民间兴建运动设施之管理、奖励及辅助事项。三关于充实学校与社区运动设施之规划、协调及辅助事项。四关于兴建运动公园之规划、协调及辅助事项。五关于兴建大型运动场馆之规划、协调及辅助事项。六关于兴建休闲运动设施之规划、协调及辅助事项。七关于运动场馆、设备、器材之审定及辅导事项。八关于公民营运动设施营运管理之监督及辅导事项。九关于高尔夫球场及其他特殊运动场之管理及辅导事项。一○其他有关运动设施事项。第9条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之事项。第10条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或三人,襄助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