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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质押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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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公司律师在线点击数:362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这些企业的又一融资渠道。据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显示,至2000年底,上证登记公司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00笔,质押登记的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实际办理证券质押登记810笔,,分别比上年增长176%和151%。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而又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将给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展带来新的领域,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机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及对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体现着股东的权益价值,对银行来说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银行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股份制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可考虑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部分享受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成果,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能力。目前对于股份质押贷款并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担保法》、《公司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之中。《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由以上法规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对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企业来说,股权质押更具有特殊的涵义,它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也必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同时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二、股权质押贷款中的注意事项银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权质押的贷款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具体安排法定的贷款手续,根据一些银行办理经验并结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贷款证(卡)。公司章程、质押申请书、声明书、质押股权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证明文件。(二)股份质押不仅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借款人),而且还需股份所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