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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理论文.doc

上传人:fxl8 2014/4/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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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工程建设监理现状的分析

自我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起步,至今已有22年。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作为监理单位,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又要作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顺利推行,但工程监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建设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2)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3)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最好做到各工号都有监理人员站监。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四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参建各单位间的关系协调。

监理单位就是“替罪羊”。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很多建设单位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建设单位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1)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建设单位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施工单位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