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一般贸易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
5、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对包机贸易等形式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需要提供)、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7、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提供企业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进出口银行或其他银行给企业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 1、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下同); 2、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3、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4、包机贸易形式的一般贸易出口按规定作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5、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内容应与相关电子数据一致;
2、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专用联和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与其他核销资料一并退回出口单位(手工补录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出口收汇核销联)。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企业,企业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出口收汇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留存外汇局(下同);
3、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下同);
4、不能全额收汇且差额超过限定范围的,操作详见“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备查”(下同);
5、对于批次核销,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易货贸易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 5、核销专用联;
6、易货合同。 1、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2、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补偿贸易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进口报关单;
5、核销专用联(出口值大于进口值时);
6、补偿贸易合同。 1、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2、出口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3、其他相关规定。
对外承包出口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