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案例陈长明?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案例 22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限制重庆某建材公司与某焊管厂等撤销权纠纷案案例 22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限制重庆某建材公司与某焊管厂等撤销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6 年 12 月 13 日,重庆某焊管厂(以下简称焊管厂)与某、贺某签订了《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重庆江路焊管厂自愿将其所有的土地以及办公用品(以清单为准),共计折合 132 万元出让给实业公司何某、贺某。甲方为乙方代支付 110 万元给建胜信用社(替乙方归还欠款), 将乙方抵押给建胜信用社的国土证、房管证收回(资金利息由乙方支付)。余下的 22 万元冲抵乙方欠甲方的借款。乙方其余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还约定:国土、房产两证的转让、过户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协助办理。甲乙双方联营时,甲方投资仍归甲方所有。? 该协议达成后,实业公司何某、贺某为完成交易,代实业公司重庆江路焊管厂向信用社缴纳了 110 万元银行贷款,将交易的房屋、土地抵押解除手续完清,另实业公司何某、贺某为完成交易,于 2007 年3月 31 日至同年 4月 13 日期间,向财政所交纳了土地补偿金 l0万元、向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交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种税费及划拨土地收益金总计 万元. 案例 22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限制重庆某建材公司与某焊管厂等撤销权纠纷案?另查明,重庆江路焊管厂法定代表人何某与实业公司贺某及案外人古某于 2004 年 12 月 18 日签订《合作协议》 1份,协议约定:由贺某、古某在重庆江路焊管厂内租用 2亩土地作为合作人新建高频焊管厂厂房使用,该土地的租金由实业公司重庆江路焊管厂承担。同时还约定: 贺某、古某二人负责投资新建厂房及购置生产设备,该厂房和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归贺某、古某所有。因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经营不善,亏损严重, 2006 年6月 28 日,何某以重庆江路焊管厂法人代表身份与重庆江山焊管制造有限公司(新建的高频焊管厂)法人代表贺某及古某签订《关于清算投资、确权和共同处置的协议》,双方确认实业公司贺某及案外人古某投资新建的重庆江山焊管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总价值为 万元,其资产所有权归实业公司贺某及案外人古某所有。同时,双方还约定以 350 万元为底价共同处置所有资产。案例 22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限制重庆某建材公司与某焊管厂等撤销权纠纷案?审理中,本院根据井某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评估机构重庆万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中标的物价值进行了资产评估,即重庆江路焊管厂土地(使用面积 3725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设备,经评估总价值为 万元。其中房屋评估价值为 万元、土地评估价值为 万元、设备评估价值为 万元。? 再查明,本院于 2007 年6月 13 日以(2007) 渡法民初字第 646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禄为债务人,欠井某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 135 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 再查明,人民法院曾与 2007 年6月 13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焊管厂法人代表何某为债务人,欠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 135 万元,该借款应与调解书生效 10 日内归还。? 建材公司对焊接厂向何某、贺某的转让行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建材公司申请,委托评估机构重庆某会计事务所对焊管厂与何某贺某签订的《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中的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及焊管厂土地、房屋、设备、经评估总价值 万元。其中房屋评估价值为 万元、土地评估价值为 万元、设备评估价值为 万元。案例 22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限制重庆某建材公司与某焊管厂等撤销权纠纷案?法理评析?《合同法》第 74 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事由,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本案撤销权是否成立,关键要判断转让价是否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本案的实际转让价为 132 万元,而转让标的的评估价为 万元,两者相差不足 20 万元,故应确定焊管厂与何某、贺某转让土地、房屋、设备的价格,不属于不合理的低价。据此,建材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请求,并不符合《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的撤销权成立条件。案例 22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限制重庆某建材公司与某焊管厂等撤销权纠纷案?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 1999 年 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