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注册与备案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申请。一、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遵循一品一名。(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二、保健食品名称组成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的产品。(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一)保健食品名称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2、保健食品商标名应以文字标示,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的,在商标名后加“牌”或在商标名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名后加“牌”。商标名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二)保健食品名称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等,简称为“灵丹”不宜。3、注册保健食品中单一原料产品应以原料或原料简称命名。如使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作为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通用名不应简称为“虫草粉”。4、注册保健食品中复配产品以部分原料的名称或简称命名的,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选用适宜种类和数量的原料名称或简称命名,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5、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部分通用名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