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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p4537 2016/3/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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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一度成为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 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该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并没有达到设立时的初衷。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比较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意图深入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期该罪趋向完善,更加有力地发挥其独立作用。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为六部分: 首先,引言部分。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具有争议之罪名, 有必要对该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并肯定了该罪积极的立法价值。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要件、主体范围、共同犯罪、自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评析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论证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章,比较研究。首先,比较、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等相关罪名的关系;其次,从立法罪名、主体范围、财产方面、说明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地比较、分析了中外刑事立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立法特色,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特点与缺陷。第四章,通过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现实矛盾及负面影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2 响,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一方面以立法条款的形式提出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具体完善模式; 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提出建立健全与该罪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 具体为: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金融监管机制和建立监督制约制度。最后,结论与参考文献部分。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法定刑财产申报制度引言 1 引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渐完善, 顺应现代国际社会反贪污贿赂的需要而设立的。该罪自问世以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加强了廉政建设,净化了社会风气,在我国被誉为“反腐败的锐利武器”。可以说,该罪在刑法上的设立有其现实意义,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呈现出新特点,暴露出新问题,主要涉及该罪的客观特征、主体范围、共同犯罪、自首及刑罚设置等问题。其被关注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罪名之一。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设立该罪,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 甚至在个别案件中,不但没有取得惩治腐败之理想效果,反而“意外地”起到保护腐败之负面作用,处于十分难堪与无奈的尴尬境地。因此,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一步研究实有必要,使得该年轻罪名在立法与实践中更加成熟、完善,以便有效地惩治与防范贪污腐败势力,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当然,笔者才疏学浅,理论上仍不成熟,甚至有些观点与看法还会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2 第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与立法价值第一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我国 1979 年刑法中并未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这种新形势下,不可避免地会滋生出消极的腐败因素。同时,由于我国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和法律观念的滞后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开始蔓延,并愈演愈烈, 形势日益严峻。具体表现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制不住金钱、私欲的利诱和腐蚀,趁机利用手中职权大肆聚敛财富, 出现了一大批“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这种腐败行为,严重地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令人深恶痛绝,社会各界日益高涨的反腐畅廉的呼声,引起了全国人大、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严密法网,加强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清正与廉洁,我国立法机关大刀阔斧地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从而以立法形式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新罪列入刑事法规之中,可以说, 在立法上基于功利之需要而救济司法之无奈。此后,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后的刑法第 395 条第 1 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