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 从法律效果上来看, 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具有一定相同性, 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 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 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因此, 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知道, 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 以便双方更好地解决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 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一定会涉及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可以因此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因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 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 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 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 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 劳动合同法 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 37条) 、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 38条) 、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 39条)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 40 条、 41条) ,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意定解除: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 解除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 30 日提前通知解除: 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 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