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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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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5/19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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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宝鸡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为了能及时发现我市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宝鸡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市级、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5、监督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的实施,并评价实施效果。(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县区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评审,其目的主要是明确根本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附在死亡报告卡后面,一并报市妇幼保健院。(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2、市妇幼保健院(1)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市级要对区县级评审讨论的每个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面的评审,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填写的逻辑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每例孕产妇的死因诊断、可避免环节、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确定死因、找出影响因素;(2)要将专家对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评审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市级专家组评审意见,附在每例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面一并报省妇幼保健院。对死亡病历不完整,无法进行评审的个案,市妇幼保健院要要求并协助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补充、完善;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做出初步的死因推断。(3)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对本辖区各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区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4)完成本市发生的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提出针对性的孕产妇死亡干预措施;(5)负责将本市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妇幼保健院;(6)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女保健、内外科、急诊、麻醉、护理、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2、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1)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2)县区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1、根据县区提供的孕产妇死亡病历和(或)调查资料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并在1周内完成孕产妇十二表格以及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报告,将典型病例分析制作成课件用于孕产妇死亡评审会交流;2、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3、市级专家组成员应参与并指导区县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四、评审原则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及医疗机构等信息。: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如评审的孕产妇死亡病案为评审专家主治,该专家可以申请回避评审。五、评审时间、形式及要求(一)评审时间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原则上市级每年组织1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县区级每半年组织1次或随时进行评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二)评审形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