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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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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5/20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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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直属单位的财会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各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其他有财务收支业务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核算,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如实反映财务管理状况,自觉接受省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要单独设置不少于2人的财会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或兼作财会人员。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变动、调整,要事先征求财务处意见。第六条财会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专职或兼职稽核工作岗位,会计、出纳工作不得一人担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财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资金管理第八条单位一切资金的收、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不准将有关资金收入存入工会等其他账户,不准搞资金体外循环或挪作他用,不准***私存或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存放单位资金,不准以任何形式私分***。变相私设“小金库”或未经批准为其他单位代存代支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责任。第九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尤其是对投资、租赁等收入,要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匿收入。第十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资金动支审批程序和权限,大额资金动支要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一条为保证资金安全,未经省局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借出资金,严禁将款项支付给无经济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第十二条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从有关部门和省局取得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不得挪用、拆借专项资金。第十三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准开设账户。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政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采用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核算。第十五条费用开支要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费用定额包干制度;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年初要本着量入为出和全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制定全年经费收支预算。第十六条严格控制人员费用支出。按照省局规定的工资和补贴标准,正确计提和发放。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规定比例计提,不准多提或少提。要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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