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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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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ppt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5/20 文件大小:9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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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97年11月12日,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定舱手续。1998年3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3月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引起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3月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行获得全部货款。3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问: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案情介绍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分析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案情摘要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货物出运,但是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汉堡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规定,使得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责。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法律分析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运港港口的船上,交货时间应该是货物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提单的时间为证明,在海运情况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所以交货地点为上海港; 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下午5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