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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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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5 2020/5/20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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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区域协同、统一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开发、合理利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流域保护工作。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赤水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赤水河流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赤水河流域管理工作。第六条赤水河流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赤水河流域实行省、市、县、乡河(湖)长制。省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市、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村级河(湖)长或者巡河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和装备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白酒酿造、农业、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十条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因实施污染、破坏行为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流域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区域协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协同保护的事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共界流域联合河长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综合规划,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