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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部分笔记律师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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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部分笔记律师整理版.doc

上传人:8459889 2020/5/2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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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生效以成立为前提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1)无效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3)附期限合同(4),专利权转让合同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注意: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不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案例:甲乙于6月1号签订买卖合同,6月5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该合同于6月1日成立并生效。注意: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登记属于备案性质的登记,不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性质的“登记”。立法有规定但都并未强行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类型: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即公证债权文书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合同形式包括口头、书面、默示形式、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沉默形式::积极的效力: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消极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定形式、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例外情形下合同成立:,:当事人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1.“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三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③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   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④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3.“特定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7条)。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