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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大学文件武大学字[2011]27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系):现将《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学院(系)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第六条学院(系)成立以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级导师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级导师(或年级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10%—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二)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三)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五)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汉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三)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四)农村五保户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救助范围内的家庭子女;(五)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七)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的学生;(八)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第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