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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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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君。好 2020/5/20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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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与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tandardforOverallDesignofForestParksLY/T5132—95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与国林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得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得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得《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与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设计规范》得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目次1总则2总体布局2、1一般规定2、2森林公园区划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环境容量3、2游客规模4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景点设计4、2游览线路设计5植物景观工程5、1一般规定5、2植物景观设计6保护工程6、1一般规定6、2生物资源保护6、3景观资源保护6、4生态环境保护6、5安全、卫生工程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7、1一般规定7、2餐饮7、3住宿7、4娱乐7、5购物7、6医疗7、7导游标志8基础设施工程8、1一般规定8、2道路交通8、3给、排水8、4供电8、5供热8、6通信8、7广播电视8、8燃气9设计文件组成9、1一般规定9、2设计说明书9、3设计图书9、4附件附录A术语解释附录B森林旅游资源调查附录C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容量测算推荐公式附录E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附录F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得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森林公园及其她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1、0、3本规范制定得依据就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1、0、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得指导思想,应以良好得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得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得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1、0、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与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得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得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1、0、5、2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1、0、5、3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与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与地方特色。1、0、5、4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得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1、0、6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得规定。2总体布局2、1一般规定2、1、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2、1、2有利于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与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得关系。2、1、3从公园得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2、1、4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得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得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2、1、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2、2森林公园区划2、2、1区划系统游览区——景区游乐区狩猎区森林旅游区野营区休、疗养区森林公园接待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生产经营区行政管理区管理、生活区居民生活区2、2、2功能分区2、2、2、1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2、2、2、2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得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得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2、2、2、3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得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得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2、2、2、4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2、2、2、5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2、2、2、6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得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2、2、2、7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