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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西政办发[2008]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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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西政办发[2008]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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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西政办发[2008]11号关于印发《西市区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区政府研究制定了《西市区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八日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意见通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印发西市区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城市低保标准上调幅度根据辽政办发[2008]4号文件精神及省民政工作会议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行救助标准不足200元的市、县,上调幅度要在20%以上。据此,市政府决定,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87元/人月调至240元/人月,增加53元/人月,%。执行新标准时间为2008年4月1日。二、上调低保标准操作程序这次低保上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对2007年底以前享受低保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市财政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入户时,参照《营口市城镇行业收入评估操作标准》执行,对现有低保户进行重新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上调,不符合标准的一律清除,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按照续保申请,由所在社区组织相关人员及财政大厅人员进行入户核实,填写《城市居民低保待遇重新认定表》。(二)社区初审委员会对入户核实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复审。(三)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上报材料后组织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有疑义的可采取二次入户核实,确定无疑后,填写复审委员会意见,上报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四)区民政局低保办组织审批委员会人员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返回社区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低保科。(五)对新提出申请要求纳入的保户,按照原操作程序认真履行每一个环节工作,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测算,并严格执行新的《行业评估标准》。三、组织领导为全面完成这次低保标准上调工作,成立区低保标准上调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