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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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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北环罚字〔2020〕060号广西贵港市大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5YCP8B(1-1)法定代表人姓名:岑爱英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六八社区第八屯六黄地鸿兴二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1月17日,港北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物料堆场露天堆放砂子和石碴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你单位的物料既没有密闭,也没有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了较大的扬尘污染,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港北环限改〔2019〕54号)(四)《关于年产30万平方米高科技环保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港北环管〔2019〕83号)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8日以《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20〕006号)、《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环罚听告字〔2020〕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以上文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局提交《申诉书》,经讨论研究决定,我局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8日《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北环罚告字〔2020〕006号)、《贵港市港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环罚听告字〔2020〕00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罚款。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