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齐齐哈尔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齐车改〔2018〕3号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12月27日齐齐哈尔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按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车改[2018]2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齐齐哈尔市深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深化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约企业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市属企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集中管理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二)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依据,合理确定市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三)坚持分级负责,稳妥推进。在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导下,市属企业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定车改方案,对所属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属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在节支的前提下进行规范。四、主要任务(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企同策”方式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并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在节支前提下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二)市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结合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不保留定向用车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并报市车改办备案。(三)保留车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其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严格控制数量。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