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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X 号
——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
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
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
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
称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X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
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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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
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摘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
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
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草稿或财务
报表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或其他错误而修改
前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七条对每一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
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
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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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注册会计
师: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九条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如果根据已实施的工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得出结论,
记录该结论的必要性;如果根据已实施的工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
得出结论,记录不能得出结论的原因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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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