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
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
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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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
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
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
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
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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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
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
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
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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