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 年 10月 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 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各单位) 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州)、县(市、区) 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条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 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 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 依法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 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依法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管理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四) 负责会计证的颁发、验证等工作; (五) 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 (六) 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七) 受理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 3 (八) 管理其他会计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并配备会计人员,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 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第十条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素质的稽核人员。会计与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单位领导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第十一条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 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工作。第十二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者相应职位, 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的任免、职责和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4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任免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得伪造、转借会计证。第十五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 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财务收支; (三) 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合同,负责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 参与拟定本单位筹资、投资、产品开发及设备更新等经济决策方案; (五) 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 (六) 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诉; 5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二) 依照会计法、本条例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本单位会计事务,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 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数据, 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 (四) 按时办理应当缴纳的税金、利润、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财政收入等事项;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从事代理记帐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