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doc

格式:doc   大小:113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doc

上传人:ogthpsa 2020/5/22 文件大小:11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浦北县石埇镇人民政府6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7承办机构浦北县石埇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55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监督电话0777-12设定依据1.【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2.【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13实施对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14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钦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钦市环字〔2016〕2号)规定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上述办法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委托项目所在地为我市由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审批项目范围具体如下: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限以外的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环保局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五)能源开发、金属冶炼、煤矿和金属矿采选、水泥熟料、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石化、船舶、制浆造纸、淀粉、酿造、电石、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六)涉及自然保护区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此外,未成立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权暂由钦州市环境保护局行使的。16行使内容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钦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钦市环字〔2016〕2号)规定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为:(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