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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律师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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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律师整理版.doc

上传人:8459889 2020/5/2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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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研究摘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之争异常激烈,实证法上对此的评价也“貌似”冲突,本文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作为分析范畴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究,寻求对合同当事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基础,合同即最典型的体现。有效的合同能够实现支配利益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正当变动,但若是合同在订立时存在瑕疵,则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如无权处分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解释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的热点,且争论不休。 1问题的提出设某汽车为张三所有,张三将汽车租赁与李四,李四旋即与王五订立买卖合同,将汽车以市场价格出卖与王五。毫无疑问,李四将张三所有之汽车出卖,系属无权处分,但对于问题李四和王五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则值得讨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李四和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效力未定。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李四和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出现效力未定的瑕疵,无其他情况下,该合同有效。实证法对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评价出现冲突,如何正确理解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从而消除实证法上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2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困境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旨在发生物权变动,而对于善意取得的情况,可直接依《物权法》而取得物权,这一问题在本文中按下不表,本文想讨论的是无权处分该原因行为,与无权处分的关系问题。当事人订立有效的合同,所能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产生债权和债务,并不能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如: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由此,对于买卖合同,即使有效,也不能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仍需要符合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规则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买卖合同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认为买卖合同生效后,具有直接变动权利的法律效果。究其原因,该法条所表达的是产生债权债务和变动权利的法律效果合为一体,且立法的本意是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只有在被物权人的追认下,合同才可能认定有效。但是,效力未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时,合同的目的即已达成,这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是不常见的。更为普遍的是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此时合同的相对人面对无效的合同,无法请求承担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仅仅只能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于合同相对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民法的精神。试举两例予以说明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困境:一是未来物买卖中,当买卖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标的物尚未现实化,根据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出卖人即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所有权,也就没有针对未来物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也应当是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效力未决。当未来物现实化时,出卖人将该标的物处分与第三人,则买受人不能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而只能依缔约过失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这对买受人极为不公,但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显然认为合同是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合同订立之后,善意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权利人针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予以否认,这就使得合同的效力归于无效,善意买受人也仅能以缔约过失请